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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考研辅导班:广东财经大学2020招生专业目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新祥旭考研】 / 2020-03-30

 

学科点简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第七轮广东省重点扶持学科(2003年),第八轮重点学科(2007年),第九轮重点学科(2012年),现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7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2人,具有博士学位7人,博士生导师1人,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3人,其中省级培养对象2人,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获得广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人。本学科在中国宪法、中国行政法、港澳基本法、立法学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科研成果突出,其中在港澳基本法研究、财政宪法、协商民主、地方立法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近5年以来,学科点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30余项,其中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12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3项,横向课题12项;到位经费近300万元,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8篇,出版专著3部;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牵头起草《广东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专家意见稿)》、《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专家建议稿)》等5部地方性法规起草和3项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12人次长期担任省、市、区人大、政府、司法部门法律顾问或咨询专家。

 

培养目标:本学科着力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全面发展,能独立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研究及从事立法、执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通过规定课程学习和研究、相应的社会调查与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系统地把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熟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前沿问题;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有效地查找和整理相关资料,掌握撰写学术论文和实践报告的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公法问题的能力,熟悉港澳基本法、和粤港澳三地合作的基本法律问题,能够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热点问题提出独立的见解;重视健全人格的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注重练就强健体魄。

 

主要课程:公法基础理论、中国宪法专题、中国行政法专题、行政诉讼法专题、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港澳基本法专题、立法学专题、人权法专题、法学方法论、外国宪法思想史等。

 

就业方向: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3                            咨询电话:020-84096231

序号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中国宪法

(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

(2)▲英语一(100分)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150分)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150分)

F5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00分)

2

中国行政法

3

港澳基本法

4

立法学(与法学理论联合培养)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各占50%,共150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分值各占50%,共150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复试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型: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复试科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一、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主体概念类型,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类型

四、主要类型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

五、行政复议概念、特征、性质、原则,行政复议主体、程序及依据。

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法律适用。

七、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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