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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考研辅导班:2020年海南大学《法理学与宪法学》考试大纲

【新祥旭考研】 / 2020-03-26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611-法理学与宪法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

二、考试时间

180分钟。

三、考试方式与分值

闭卷、笔试。满分150分,其中法理学100分,宪法学50分。

四、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的本质及基本特征

第三节 法的作用及局限

第四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五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第二节  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规则

第四节  法律原则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一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释义

第二节  正当法律程序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第一节  法律演进概论

第二节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

第三节  法律改革

第四节  法律全球化

第十四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第二节  立法体制

第三节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第四节 立法的原则

第十五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执法

第三节  司法

第十六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

第二节  法律职业技能和伦理

第三节  法律职业制度

第十七章 法律方法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说

第二节  法律推理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四节  法律论证

第十八章  法的价值概述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十九章  法的基本价值

第一节  法与秩序

第二节  法与自由

第三节  法与效率

第四节  法与正义

第二十章  法与人权

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

第二节  法对人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章 法与政治

第一节  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

第二节  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

第三节  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

第四节  法与民主

第二十二章 法与经济

第一节  法与生产方式

第二节  法与市场经济

第三节  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第四节  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二十三章 法与文化

第一节  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法与道德

第三节 法与宗教

第四节 法律文化

第二十四章 法治与社会建设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二部分  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第四节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宪法结构

第六节 宪法制定

第七节 宪法修改

第八节 宪法解释

第九节 违宪审查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第二节  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

第三节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国家象征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三节  政治权利

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五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七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第八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九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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