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9号)、《大连理工大学2023年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报考须知》、《大连理工大学2023年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考核及录取工作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复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及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人才,现对复试和录取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基本要求
(一)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须符合《大连理工大学2023年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报考须知》或《大连理工大学2023年学术型(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考核及录取工作通知》中的报名要求。
(二)拟录取的硕博连读考生应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选拔和培养的管理规定(修订)》(大工研发﹝2021﹞13号)中的各项要求,并通过各学部(学院)组织的复试。
(三)拟录取的申请考核制考生应符合各学部(学院)制定的资格审核标准,并通过学部(学院)组织的复试。
二、复试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同时,各学部(学院)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和复试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各学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制定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单位复试考核小组的组织和复试工作的开展。每个复试考核小组应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教师(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其中博导不少于3人)组成。参加复试考核的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公平的态度来完成复试工作。各学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参与复试和录取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培训与管理,对参与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在各阶段复试现场,各学部(学院)要对考生本人及所持的准考证、身份证严格核对,严防冒名顶替。
三、博士研究生复试
(一)复试时间及形式
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等复试考核时间及考核形式以研究生院、各学部(学院)相关公告为准。
(二)复试考核
1.资格审核
各学部、学院应组成专家组对学校初审通过的申请者进行终审。终审应依据各学部、学院制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者的学习经历与成绩;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高水平学术文章;考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综合评价,按照“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2.外语考核
不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考生须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考核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3.综合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和撰写科研报告实践(实验)、学术报告等多种方式,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不得简单以取消笔试推广实施“申请考核制”考核方式。加强导师遴选和培训,规范发挥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科学选拔人才的能力。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我校在复试的同时采取“函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综合文化素质进行考核。所有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向我校提交《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综合文化素质考核表》(附件一)。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将不予录取。
5.心理测评
各学部(学院)组织考生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心理测评。心理测评结果不计入考核总成绩,只作为录取时的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各学部(学院)博士研究生复试要充分发挥复试考核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
1.复试时长
复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2.复试成绩标准
(1)硕博连读考生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考核成绩90分,外语口语听力10分,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得录取。
(2)申请考核制考生复试分为专业基础、专业综合和综合能力三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得录取。
3.复试记录
复试(含笔试和面试等)须做好全程记录和录音录像。复试考核小组记录、复试试卷、面试书面记录和录音录像等资料保存三年(未录取者保留一年)。
4.信息公开
各学部(学院)必须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录取办法等相关信息,考生复试成绩须于复试后第一时间通过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布。
四、招生名额
1.各学部(学院)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和考生的录取办法。
2.各学部(学院)要结合我校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学部(学院)的学科发展情况、导师的科研条件和指导力量等因素,合理分配招生名额,向培养质量高、指导能力强、科研经费充足、国家级课题多的导师倾斜。
3.我校继续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的招生名额实行单列政策。
五、博士研究生录取
(一)排序规则
各学部(学院)在复试录取办法中制定本单位的录取排序规则,参照导师招生名额、考生的报名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复试成绩、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作出综合判断,公示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名单,未录取的考生可按规则排序后作为递补录取候选人一同公示。各学部(学院)按照导师招生名额及考试方式分别进行录取。定向和非定向考生按照排序规则分类排序。排序规则须经各学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在复试前上网公示。学部(学院)如增加招生计划,可递补录取(不得变更录取的专业及导师),若无递补可重新组织硕博连读或申请考核制考试。
(二)调剂程序
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考生可在网报过程中更改报考的导师或专业,在复试录取中原则上不予更改导师或专业,若确需更改,则被视为调剂考生,需在第一志愿考生之后排队录取。
(三)录取流程
1.录取的定向考生须签订《大连理工大学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各学部(学院)登录《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考生拟录取信息。
2.各院系拟录取名单审核通过后请将《2023年博士生录取汇总名单》报送交研究生院,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网上公示。最终博士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审核批准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
各学部(学院)须在网上公布自行制定的复试录取办法、招生人数、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等,并将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拟录取名单统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监督与复议
1.学校纪委、监察处全面监督我校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负责对各学部(学院)监督小组工作的指导,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研究生督导组全程参与博士研究生复试的监督工作。
2.实行校、院二级复试巡视制度。校领导、监察处、研究生院和督导组等单位组成若干校巡视小组。在复试过程中,各巡视小组将深入各单位进行复试各个环节的督查,包括复试记录、录音、录像的检查,并深入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通过随机走进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措施了解、监督复试工作等。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部(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4.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博士生导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博士生招生的相关工作。
5.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各学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6.实行签订保密承诺书制度。学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复试命题(面试)教师、材料审核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都要签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保密承诺书。
八、其它注意事项
1.专项计划的招生名额不得挪用;全日制定向招生名额可用于本学部(学院)全日制非定向类别录取;全日制非定向招生名额不得用于全日制定向类别录取。
2.被录取新生(应届毕业生)2023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者,其录取资格无效。
3.本年度招生录取工作不予更改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学习方式等信息。
4.博士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及博士生导师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培养机制改革相关文件执行。
5.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的考生,入学前须将全部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到我校,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如果发现学生假脱产,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同时扣减学部(学院)次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
6.已被拟录取的考生若在开学前放弃录取或入学未报到,将视情况扣减学部(学院)次年博士生招生名额。
7.博士研究生考核录取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招生规定及属地疫情防控政策执行。如上级出台新要求,我校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8.本工作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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