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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思修与法基冲刺必备: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新祥旭考研】 / 2015-10-19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方式是人治思维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逻辑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而人治思维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逻辑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而人治思维方式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基点是个体的人或少数人的感性,具有任意性和个体性或具体性。

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性,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为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循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力,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

权利制约

权力制定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和四项要求。

****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力。宪法保障是****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正当程序

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同样重要。人们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的结果。正当程序具有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基本特征。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底线标准。参与性是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公开性是正当程序的重要特征。时限性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

  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增强法制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权力与权力、权力与义务、自由与平等、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1.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2.权力与权力的关系

按照法治思维,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力;第二,权力服务于权力;第三,权力应当以权力为界限;第四,权力必须受到权力的制约。

3.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问题的核心是法律权力义务问题,法治思维是一种法律权力义务思维。具体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构上的关系,二是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三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保障公民自由与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上的自由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5.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对待二者关系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观念是“重实体、轻程序”。在法治实践中,实体和程序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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